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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谣言揭秘】中卫御景华城一父亲将儿子手机丢下楼致儿子跳楼?

2017-04-10 居家中卫

2017年4月9日,我市多个微信群上传一段“爸爸把手机丢下楼,儿子竟跟着 一起跳下”的视频。https://v.qq.com/txp/iframe/player.html?vid=q1315gq3mmb&width=500&height=375&auto=0

另我市一网民“我家小XX-XX”在QQ空间发文称:“御景园上午发生一起跳楼事件。起因父亲把儿 子手机从窗户扔出去后,儿子纵然从楼上窗口一跃而下。导致命丧黄泉。”并附该视频。

多数网民对事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从现场围观群众口音、建筑物外观判断均非中卫市御景华城。




 经查该视频同2017年4月8日多个视频网站发布的“辽宁盘锦一初中生,因爸爸将其手机从楼上扔下,跟着跳楼”视频相同。

https://v.qq.com/txp/iframe/player.html?vid=j0391lqv8jm&width=500&height=375&auto=0

   
    那么,网民“我家小XX-XX”所说的“只不过转发一下而已至于吗?”涉及的法律常识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:


关于网络传谣,如果是转发,到底要不要负责任?转发一条和转发一百条,该负的责任一不一样? 就大家关心的问题,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:

1、在互联网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? 

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,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,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民事责任,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,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 行政责任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 刑事责任,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2、我不是原创,我只是转发,情况一样吗? 

要看你的主观故意,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。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,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,情况是一样的。所以,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、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,就不应该转发。

 3、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,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,法律责任一样吗?

 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,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,比如转发次数、范围等等。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,比如地震消息,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,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。此外,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,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,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。

 如果谣言对确定的个体造成损害的话,谣言散布者自然要付民事或刑事责任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“第二十五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 信息来源:中卫网警巡查执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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